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孕妇在孕期内的行为并不足以成为法官判定其有罪并适用
缓刑的唯一依据。
相反,是否应当对被告人实施缓刑,还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是否会销毁关键
证据以及是否存在
串供的情况等等。
换句话说,除了孕妇这个特殊身份之外,被告还必须符合与
刑事诉讼法相一致的其他规定,才能够被认定可以享受缓刑这样的宽大处理。
因此,缓刑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被定罪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如果多个
罪名同时审判导致总刑期超过3年但是还未达到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判决中仅对于其中某一个罪名给予缓刑机会的话,就应该按照吸收原则将其整合以确保缓刑裁决得以进行)、
拘役的被告,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
死刑、属于
累犯者、属于
犯罪集团首犯的人则不适用于缓刑。
关于适用对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首先,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被判定有罪但刑期在3年以下的被告,请注意这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指的是从判决确定的那一刻起所待的
法定刑期,而不是整条
刑法中的法定刑;
其次,罪犯确实有悔过表现并且法官确信暂时不对他们所
判刑罚进行执行也不会带来任何威胁的话,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最后,罪犯既不能是累犯也不能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