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于做出的各项
行政行为承担着明确的
举证责任,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明该行为合法性的各类
证据以及所遵循的规范化文件资料。
如若被告未能及时或者未在适当理由下提供这些关键证据,将会被视作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坚信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那么他们需要以如下五个核心维度作为出发点,来收集并提交确切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首先,需要提供必要的关于涉及各方主体(尤其是争议中的原告)的详细证据;
其次,也需要提供与行政程序相关的详尽证据资料,这是评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再次,也要提供旨在彰显被诉行政行为所确认事实真实性的有力证据资料,这主要包含在书面决定中所记录的事实以及已经进入
行政案件卷宗并受行政主体认可的事实;
接着,为确保行政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公正原则以及避免滥用权力的行为,被告还有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是否合理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
最后,还需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证据。
除了基本的法律
法规之外,被告还要向法庭提供各项规章制度及低于规章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