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
居住权在
遗嘱中的设定问题,实际上是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实现的。
在制定
房屋居住权条款的遗嘱中,务必明确记载居住权的具体期限以及涉及房产所处的具体地点等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若遗嘱人选择将其财产全权交给
法定继承人,便形成了所谓的“
遗嘱继承”;
反之,如果遗嘱人决定将财产捐赠给法定继承人
类别以外的人士,这种情况则属于普通意义上的“遗赠”范畴。
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形,均需建立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之下。
作为依法享有财产处置权利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在遗嘱中充分体现和行使己身对于财产的管理与支配权。
待遗嘱人离世后,只要遗嘱本身具备
法律效力,我们就可以依据遗嘱内容来启动遗嘱继承程序。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
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不可忽视的,而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也非常复杂。
下面,我们就继续探讨一下遗嘱内容的具体规定。
首先,遗嘱人在
立遗嘱之时必须具有完全的
行为能力,即已成年并且在思维清晰状况下可以正确表达自身意愿。
其次,遗嘱人通过遗嘱进行的
财产分配活动仅限于其
个人财产部分,不得涉及公有土地、
集体财产或者他人所有财产,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将会被视为无效。
在此基础之上,遗嘱还应该给予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无任何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适当的
遗产分割,以便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遗嘱的文本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中设定房产居住权的全部讲解。《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