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的创作副本转载至个人主页来欣赏并不视为
侵权行为。
若转载目的仅为自行欣赏且并无商业利益诉求者,其行为在未经版权所有人明确许可或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
违法侵权行为了。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版权所有人选择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相应责任,那么该转载者可能需承担相应
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转载方仅仅以欣赏为目的而进行转载,则此行为与前者性质迥然不同,通常而言是不至于构成
侵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
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
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