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婚夫妇之间,婚姻之前的
债务通常被默认为是一方独自承担的责任。
如果债主试图针对另一方在
结婚前对自己所欠下的债务向其伴侣
追索权利,那么这类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若果债主可以明确地提供
证据表明所涉及的债务实际上是为了以后在双方家庭中进行的共同消费或投资,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