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员在看守所内原则上无需参与任何劳动改造项目,然而,看守所有责任对他们进行系统化的
法律知识、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内容的普及与强化教育教学,同时,还应组织和安排这些被拘留人参加一些适宜的文化体育类活动。
包守驻点必须
保证每名被拘留者平均每天至少能享受到不少于两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