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欺骗性行为的参与者即企业员工的定罪问题,这主要依据其在该
欺诈行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来决定。
如果其在整个欺诈活动中扮演了主要推动者或决策者的角色,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
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凡是积极组织或者引导
犯罪团伙从事不法活动并且在这样的
团伙犯罪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的人员,都将被判定为
主犯。
同样地,若存在以三人为基础的较为稳定的
犯罪组织,那么这些人都可被视为犯罪团伙的成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将于
从犯对待。
对于从犯而言,应适当地减轻或者免除其
处罚,甚至可以通过
减轻处罚来实现最终的豁免。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划定,责任受到
胁迫而参与犯罪的团体或个人,应按照其
犯罪情节轻重衡量是否适当减轻或豁免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