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一方提出通过法律途径
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并不愿意
离婚的情况下,建议首先尝试着与提起
离婚诉讼的一方进行真诚且深入的商议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而使得
诉讼方能够撤回诉讼。
若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使其撤回诉讼的话,那么受案一方就必须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收集各类有力的证明材料,向法庭多方面展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及
证据,最终使法院在综合考虑之后认可夫妻关系并未达到破裂程度。
只要法院认定夫妻感情仍有挽救余地,即使调解程序未能成功建立,法院亦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裁决作为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