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的
离婚事项,无需前往民政局
办理离婚证书。
鉴于
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判决后所出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书,其效力相当于民政局颁发的
离婚证书,因此,相关人士无须再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换发事宜。
若在持有过程中遗失了原始的
离婚判决书,可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审理该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寻求相应查阅和复印档案的许可。
在获取许可后,待
复印件上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其法律效力将等同于原件,同样具有权威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
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