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建立家庭之后,如果夫妻双方在此过程中达成共识并签订了书面条约,或是其中一方虽未亲自签字但另一方进行了追认,亦或是某一方为了满足家庭日常需求而承担的负债,这些都可被视为共同责任的范畴。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通过默契的行为表达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意图,或者是在婚姻持
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提供常规生活所需的负债,均应被定义为夫妻共同责任范围之内。
关于夫妻间的财务问题,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各自的私人资产,在
离婚程序中并不会被分配;
其次,再次
结婚后所获得的财富可能被视为
共同财产,通常如以下几类: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取的
工资、奖金;
各种形式的生产、商业活动的利润;
艺术创作、科学研究等领域产生的
知识产权收益;
来自于
继承或赠送的财产(除非
遗嘱或
赠予合约明确规定该财产仅属于夫或妻一方);
其他应当由夫妻共享的财产等。
在处理上述
再婚夫妇的共同财产时,通常依据男女平权、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扶助受伤害较小的一方以及有助于生产与便利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另外,再婚夫妇对于夫妻财富进行了事先约定的话,那么在
离婚时便可按照协议约定来处理相关财产。
若无法达成协商,则需通过
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介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