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若应当作为共同所有财产的标的物被认定为属父母所有而非子女的财产,那么,父母具有自由处置该部分财产的权力,子女并无对此进行分割的资格和权利。
然而,必须着重说明的是,切勿将子女专有的财产认定为家族财产并加以分割。
在此基础之上,若该项家产确系由父母及子女共同参与创建完成,则可以依据各自贡献程度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