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因为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夫妻感情已然破裂至无可挽回地步,那么他们仍可依法
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如若其中一方
当事人属于周期性精神疾病患者,那么他们当可选择在此期间精神状态较为稳定的时刻预先协商并缔结
离婚协议;
倘若情况并非如此,那么便须采取正式的
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