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段及
工作地点内,由于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时,我们应当将这类事件认定为
工伤范畴。
其次,若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受到
意外事故伤害抑或不幸患上
职业病,并且经由有关部门的确认判定为工伤,那么他们便能够得以享受到国家赋予的
工伤保险待遇。
再者,职工因个人恶意
犯罪活动、过度饮酒乃至吸食毒品,或是进行自我摧残或者自杀等
不可抗力导致受伤或者失去生命权,在此等情况下均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我们还需要以社会
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进行解释推断。
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各类伤害,在此情况下,仍能得到工伤
赔偿。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许多
工伤事故往往是由于普通劳动者缺乏严格遵循劳动流程与标准的知识理念,同时在行为举止方面存在不当之处所导致。
如果这些劳动者可以被证实其在某些环节犯下错误,那么他们就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
工伤认定,这显然会给他们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同样也不符合设立
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