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劳务提供引发纷争且此类纷争关乎于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以及职业教育等范畴,那这类情况便可被视为属于
劳动争议范畴;
然而,这仅适用于劳务提供方已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实质性的
劳动关系之后所产生的诸如此类的
纠纷事件。
2.针对
工龄工资方面的纠纷,并不被视为劳动争议
诉讼的一部分。
3.以下列举的各类纠纷均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1)
劳动者主张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追讨社会保险
利益冲突的事宜;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所导致的公有住房所有权变动引起的纷争;
(3)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的
伤残级别或对
职业病鉴定机构做出的
职业病诊断鉴识所提出的质疑;
(4)
家属或个人与其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间所产生的纠纷;
(5)个体工匠及其徒弟及学徒之间的
劳务纠纷;
(6)农村
承包经营者与他们雇佣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发生的争议;
3.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