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
房屋所有权和权益分配。
在处理这类
纠纷时,法律规定了几个主要原则:
首先,若夫妻中的一方于婚前有能力购入房屋并且贷款,那么婚后由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此房屋被视为购买者的
个人财产,即使在
离婚之时,另一半也无法提出对此处财产进行分割的要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参与偿还贷款的配偶一方,他们有权向对方索取其清偿的部分作为补偿。
此外,无论是使用购买者本人的
工资,抑或是两人共有的工资,都应当被视作共同偿还贷款。
因此,当涉及到有
抵押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时,共同偿还贷款的一方可向对方索回其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再者,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有权利获得补偿。
其次,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
买房屋并进行贷款,而后在双方共同还款后的婚内取得该房屋的
产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此
按揭房屋被视作购买者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法进行分割。
原因在于在婚前,一方购置并贷款
购房,婚后所得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对
婚前购房事宜的确切确认,并不构成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倘若仅以产权证书后来得到为由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这将导致一方完全不曾
出资但只因
结婚便成为了共同拥有者的局面,这样的裁决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以
共有财产购得房子并贷款,婚后共同承担贷款,然后在婚前取得了产权证书,并且产权证书上登记着其中一方的姓名,那么根据一般的法律认知,当判定房屋权属归属时,我们的依据往往是
房产证上的署名人。
故此情况下,该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登记方的财产。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未登记方若想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务必提供以下两项
证据:
其一,证明他们在婚前有为购买房屋出资的义务;
其二,证明他们在婚前是在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若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该房产将被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在法律分割时不会判给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