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间的共同负债问题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需视具体状况而定。
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与他者合资产生的
债务,若能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于后期予以认可证实的,显然可以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然而,当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尚存期间使用个人名义超过了家庭常规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时,这并不被认为是夫妻共有债务。
但此种情况下,对于
债权人而言,他(她)必须有充分
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被运用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中,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妇两人的共同意愿和决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