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厂
拆迁所涉及到的各项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区域产生的补偿价格、厂房重新修建并按新价值定价、因
停工停产导致的
经济损失费用、装修辅助建筑设施的费用、机器设备齐全程度的附加费用以及搬运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2、一旦工厂面临拆迁,工厂有权与雇员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期间,以协商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
补偿金,根据员工服务年限的不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赔偿。
对于半年以下的工资收入情况,可以视做主要以此标准进行核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租赁房屋的补偿对象仅限于该房屋的所有权拥有者。
换言之,当企业对租赁房屋拥有
产权时,其所提供的补偿只能针对
租赁期限内由
承租人自行建设的土地及相关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