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届满后未予续订但是仍然留职于该单位,而有关方面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义,则可被视为双方经过默契同意以原有条件延续
劳动合同的执行,进而形成实质性的劳务
雇佣关系。
然而,因双方均未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这段时期内的双倍薪资待遇。《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
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