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关押在看守所内的
被拘留者或被告获得释放时,看守所会直接向他们
递交《
释放证明书》,并允其自由离开。
在此过程中,看守所并不承担通知其亲属前来接送的责任,亦无义务进行通知。
一般而言,对于被释放的囚犯来说,他们的家人之前便有权前往探望,以便了解
刑罚执行期限及截止日期。
而对于被解除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这种行为则意味着改变了先前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此时,有关
执法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将会主动通知其
家属此一消息。《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
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
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