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担保期限即为
保证期间,
当事人双方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个人协商确定。
然而须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现中止、中断乃至延长等异动情况,以此确保保障人义务得以准确履行。
保证期间是厘定保
证人是否应负有责任的关键所在,其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现象。
债权人与保证人在诚信缔结之时,可依法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的保证期间过于提前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立即到达,那么均视作并无任何约定;
如果双方未能就此作出任何明示约定或者所约定内容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法定为自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计定期限为六个月整。
若债权人与
债务人在
签订合同时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或者双方未能对此作出任何明示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则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原则上应当由
保证合同的当事方自行约定决策。
关于从属契约关系本身而言,合同及其所代表的法律主要致力于保护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信与期望,并通过实现意思自治的核心理念将同样的道理贯彻到保证合同之中。
当合同中的条款尚未明晰或缺乏明确界定之际,按照合同漏洞填补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予以适当补正解决。
保证期间乃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关键周期性阶段。
在此期间内假如债权人并未主动主张对应权利,那么保证人便有权免责。
因此,实质上来讲,保证期间实际上是一种具有鲜明目的性的机制,力图最大限度地维护保证人的权益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