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依法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若其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者,可被宣告为
缓刑,而针对其中
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以及满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群应当给予缓刑的特殊照顾:
1、(一)
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较为轻微;
(二)表现出真诚的忏悔态度;
(三)考虑其并无再次实施犯罪的现实可能性;
(四)宣告缓刑后不会给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2、在宣告缓刑的过程中,可以视具体犯罪情况,同时禁止该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内进行相关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地区或者场所,严格控制与特定人员的交往。
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
附加刑的,则附加刑必须继续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