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区内喝酒驾车移动车辆依然构成
酒后驾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所阐述,所谓“道路”,其广义含义乃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处于单位管理范围之内但是允许社会
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各类区域,其中还涵盖了诸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在内的众多场地。
在此背景之下,一旦某小区、单位内部道路以及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允许车辆正常通行的场所,也应归类于所谓的“道路上”。
故而,在这些场所进行车辆挪动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同样应当被视为在法定意义上的“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