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态化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通常并不需要退还
彩礼,唯独存在下列两种状况中的其中之一,才有可能在
离婚诉讼中面临彩礼的返还问题:
其一、夫妻双方虽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
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婚后的实际生活过程中,双方并未能缔造真正意义上的家庭生活;
其二、在婚前置办婚礼时男方赠送的彩礼导致了赠与方在婚后出现了特别严重的经济困境和生活压力。《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