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丈夫对外举借款项而其配偶并不了解这一事实,那么这笔
债务将会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并进行偿还。
然而,若是能够提供明确的
证据表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形将被看作是男方所负的
个人债务,且相应的偿付义务仅应由男方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