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经济补尝金额的确定方式,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种是常规方法,即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现阶段公司任职期间的服务年限为基础,每经过一个完整的年月,将向该员工发放相符合的月薪作为额外的薪酬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出六个月但又未满一整年的情形,则依然视作一年进行计费;
而对于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者,将会给予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并未限定每位员工的经济补偿上限最高为12个月,也就是说,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存在上限,不过这一上限并不固定,可能会因人员不同有所差异。
此外,还有特殊的计算依据:
当员工所得到的
月工资水平远超过雇佣方所在地直辖市政府或设立之市区级别的公共机构统一发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时;
关于对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准则,需要按照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薪资额度来执行,并且最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