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构成“
非法拘禁罪”:
1.对于同一
受害人,实施有组织、多次且短时间的
非法拘禁行为。
2.已至少三次非法拘禁他人,并且每次拘禁时间均超过四小时。
3.对他人进行的
违法拘
禁行为累计时间超过十二小时。
“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通过扣留、监禁或采用其他强制手段,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所引发的
犯罪行为。
它所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益。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关于非法拘禁
犯罪是否必须达到24小时才可定罪,学术界存在着一些争议与
处理方式差异。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来分析,若非国有单位
公务人员做出的非法拘禁行为,则不需受制于24小时的时间限制。
然而,按照我国
刑法学中所广泛使用的“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这一解释原则,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他们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拘禁的罪行认定标准应当至少为持续24小时,因此,未达此标准的国有单位公务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应被视为犯罪。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虽然非法拘禁罪属于
法定刑罚程度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但其
社会危害性并非特别严重。
在制定入罪时间标准时,不能将其设得过于宽松,而设立24小时这一时间节点,恰好能够基本满足民众普遍持有并认可的心理期待。《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