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据以及
欠条之间孰优孰劣的问题并不成立,两者皆具备
法律效力,然而在诸多方面却又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借据旨在证明
借贷关系的成立,其资金流动往往源自于借款行为;
而欠条则用以佐证
欠款关系的确立,其中涉及的款项可能源于商品交易、租赁行为、
利息计算等各类活动。
其次,在
诉讼时效的确定上存有差别。
倘若借据及欠条均明确设定了还款期限,那么
诉讼实效便应自该
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若未予设定,针对借据,其诉讼时效则应自
债权人了解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至于欠条,其诉讼时效则应自欠款事项正式确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分辨借据与欠条的成因也至关重要。
借据仅适用于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的形成因素则广泛多样,既可出自买卖交易、劳务供应、企业
承包等各种事件,亦可见于
损害赔偿等情形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