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
借款协议,理论上都需要经过各自
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和一致同意之后,方可依据签署或盖章等形式正式确立其合法性。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清楚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日后能顺利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诺。
通常情况下,一份有效的借款协议首先是经过各方签订之后奏效,此后才会展开具体的履行活动。
但是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亦存在合同签署即刻开始履行的例外情况。
例如
银行贷款业务,其实际运作流程便是遵循这一原则;
类似情况还有在民间借贷领域中比较常见的,当
借款人与出款人在达成一致意向后,若是采取即时履行的方式,那么出款人便应立即向借款人支付相应款项,而借款人同时也应向出款人开具并确认
借贷合同的成立(即形成一张借据)。
这样一来,借款人手持借据,便能证明确实已发生了借贷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