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拖欠金额相对较小时,以及违约期内所累积的天数较短暂时,各家发卡银行通常会从交易发生当日起,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率来进行
利息计算,并以每月为单位进行该项利息的累计和收取;
同时,对尚未偿还的最低还款额部分,还会额外依照每月的标准,收取百分之五的
滞纳金作为补偿。
然而,若
逾期催缴之日程已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并且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解决,发卡银行会采取果断措施,暂停
信用卡账号的使用和进账功能。
参考上述情况,相关的欠款记录很有可能会通过汇总后反馈到中国人民银行的
个人征信系统中,这无疑将对持卡者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得他们在日后申请例如住房
按揭贷款等领域的借款时遇到困难重重。
针对金额较小的问题,如果情节尚属轻微的话,银行方面通常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或其他相关法律机构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如果债权
数额较大、情节极其严重的话,银行就有权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案,而一旦公安机关认定事实符合恶意透支的定义,那么案件调查工作就会在公安阶段宣告结束,案件随后会被移交至检察机关手中,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
提起公诉,如果涉事人员仍然拒不还款,那么等待他的将是
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