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探视权将被依法终止:
首先,当探望权人患有
重大疾病,特别是传染性极强之疾病时,出于保障子女身体健康以防感染的考虑,木有权行使其探望权。
其次,若探望权人未能按照约定或是法庭裁决规定的探访方法、时间和地点去探视子女,极可能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及学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此种情形也将构成终止探望权的理由。
另外,倘若探望权人在探望过程中将子女带至不适宜的场所,如色情场所,甚至引导或强迫子女接触低俗的影视作品、书籍等,对
未成年人格成长极为有害,同样可成为法院判定终止探望权的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若探望权人品行败坏如同道德沦丧、通奸、姘居、卖淫、
嫖娼、吸食毒品、参与赌博等恶劣行为,严重危害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时,便可依法终止其探望权。
再者,若探望权人对子女有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行为,亦会顺理成章地撤销其探望权。
最后,若探望权人竟诱导、威胁或者引诱年幼子女做出不负责任或者
触犯法律的行为,更有可能面临法令赋予的禁止权利。
同样,依照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特殊情况,也可以认定此为终止探望权的重要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