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
借款人未能按时归
还贷款时,
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起偿还
债务之责;
然而,若是属于一般性的保
证人,仅在
债权人对该笔债权争议提
起诉讼之后,经由法院判决确立并请求
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亦无法满足债款需求时,方能展开关联义务,为
债务人垫付欠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