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达到如下情形,则可能会遭到解雇事宜:
(1)
劳动者在
试用期之内被明确定义为无法满足公司招募要求的;
(2)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雇佣方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3)劳动者疏忽职守,采用不当手段谋取私利,对雇主造成了相当程度的
经济损失或权益侵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就业合作关系,对本单位的日常运营及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且在雇主提出异议之后,仍然坚持错误行为而拒绝纠正;
(5)劳动者采用欺骗性言论或威胁方式,强迫雇主接受其签订不符合正常意愿的
劳动合同;
(6)劳动者因
触犯法律,面临
刑事责任追溯的风险;
(7)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遭受职业伤害,在法定
医疗期限结束之后,已经无法继续担任当前职位,并且无法任职于雇主所提供的新岗位;
(8)劳动者无法适应工作环境,无论是通过重新培训还是调整工作岗位,都仍旧未能胜任本职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