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条文的定义,诈骗罪通常是指利用
虚假或掩盖真实事实的手段,意图通过
刑法明令禁止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因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而被视为
刑事案件。
然而,这一概念并未明确界定诈骗
犯罪所针对的具体对象是否必须包括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例如,
信用卡。
相比之下,
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更为明显,即
行为人利用信用卡的事实进行诈骗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到,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可能形成刑法中的法律条款竞合现象。
同时,也存在着众多在刑法典中有特定描述的诈骗
犯罪类型,如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等。
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出现特别
法规则优先于普通法规则的考虑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依据特别法规则优先于普通法规则的原则,确保此类犯罪能被恰当地评价并惩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