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
刑事判决,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得以
减刑。
请您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够切实遵守监管规定,主动接受改造,确保具备积极悔罪表象的,甚至为社会做出有
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但凡存在以下任一
重大立功行为的,应该得到更加审慎的考虑予以减刑:
(1)刻意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
(2)举报监狱内外存在重要犯罪活动并经过查验证实的;
(3)研发出具有创新性的发明或技术方面的重大变革的;
(4)日常生活中为了他人利益而不惜自我牺牲的;
(5)在抵抗自然灾害及应对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杰出表现的;
(6)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