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未便约定的情况下,
抵押人不应视同为
连带债务人。
倘若
抵押物折价之后,利息超出了原来债权的数额,那么多出的那一部分应归属抵押人享有;
然而若其部分仍不足以抵偿所有,则剩余仍需由负有
债务的
借款人自行承担,而此前作为抵押人的一方并不需要对这部分进行连带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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