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家庭之后,若未及时同意支付必要的
抚养费用,那么对于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来说,他们有权与另一方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协商。
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仍然未能得到应有的结果,他们完全有权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此类情况下,作为
抚养职责的执行者,他们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即
离婚后未直接负责养育孩子的一方必须按时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
这并不受其是否重新缔
结婚姻关系的影响,反而体现了他在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方面的责任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