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探视权纠纷的
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确实需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应的
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当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纷争之后,作为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递交对方妨碍自身行使探望权的具体行为的相关证据。
为此,他们需要提供明确的直接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以及
扶养孩子的一方恶意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明显迹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