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规定,对于在全国
法定节假日期间从事劳务活动的员工,应按照其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所载明的、以
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小时
工资为基础的三倍进行结算。
关于这部分,法律明确指出,如果企业在法定的休息时间内要求员工继续工作,那么就必须向员工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其正常工资的300%。《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