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仅15岁的
青少年犯罪虽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但于情况紧急时,需接受矫治教育的处置。
2.已经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士,如故意非法残害他人生命、对他人身体实施严
重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强行侵犯他人
人身权利、
抢劫他人财产、非法销售毒品、
纵火、爆炸或投放危险物品等任何形式的
暴力犯罪行为,应当全责地承担
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已经14至16岁的孩子罔顾法律界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或者用一种极其残忍的手段伤人性命并造成他人身体的严重损伤,以至于严重的残疾,而这一恶行同时又非常恶劣的话,那么经过最高层级的国务院检察院的确认和追诉,这个孩子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只受前述三条法律条款约束的不满18岁的孩子,如果他们因为
违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被从轻或减免
刑罚。
然而,如果他们未满16岁而因此不必受
刑事处罚,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合法
监护人将会被要求进行严加管理和指导;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来帮助其改正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