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贷款方有权收回其扣留的资产。
这两种情形包括:
首先,若主要合约有所规定,即在
债权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之后,贷款方应在不低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还款责任;
反之,若是主要合约并未规定具体期限,则债权人需自行确定为期两月以上的期限,然后向
借款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在贷款方给予的这段宽限期之内,如果借款人确实完成了还款义务,便有权取回
被留置之产。
其次,若借款人在此时间段内在其他方面进行了充分的
担保保障,并且经由贷款方确认,同样具有取得留置资产的资格。
这种额外的担保形式可以是来自第三者的承诺保障、
抵押或
质押等任何能够得到贷款方认可的方式。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哪种情况,贷款方在收到相关还款事项完成的书面申请时,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返还留置资产。《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