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査委员会
补充侦查的案件卷宗之后,如果仍坚持原先的判断,认为并未搜集到充分的
证据,暂时无法
提起公诉时,便可自行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2.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原则,当
犯罪嫌疑人存在该法列出的若干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之时,尊贵的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倘若经过严格核查发现
当事人并无实质性的
犯罪活动或其行为依法不能受到
刑事追责,那么各级人民检察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这一理念延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当中,具体而言,当犯案者所实施的阴谋较轻,且依照
刑法相关
法规并不必须施以
刑罚或可予以豁免时,尊敬的人民检察院亦可做出
不予立案的决定。
关于
帮信罪(参与
电信诈骗)的认定要素:
首先,无论是何人,都可能成为这个罪行的
犯罪主体;
其次,主观上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其他人进行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支持或协助;
再次,
犯罪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整体监管规范,属于对这一特定领域的秩序侵犯;
最后,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则主要包括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支持,如果
情节严重,就构成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