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解除过程中,并不必然要求发出通知函件。
当法律条文为
当事人赋予
合同解除权的时候,此项权利意指要向对方发出通知来实施解除行为。
因此,从立法角度来看,在未有明确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情形及其相应方式的前提条件下,仅通过发出通知书函件并非唯一且必要的方式去实现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