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伙盗窃罪的
量刑问题,需要根据该团伙的所有成员的
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估。
在此其中,对于
从犯的
刑罚裁决应比照
主犯从宽。
具体而言,无论是
从轻处罚也好,减轻惩处也罢,甚至可以免除其
刑事责任。
针对
盗窃金额的计量,如果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底线,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且可能会涉及到
罚金的课责;
若是数额进一步放大,达到了“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出现,将会被判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应地也要接受罚金的
处罚;
如果数额极为庞大且状况极其恶劣,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附带罚金或是
没收财产的处分。
然而,并非所有的
盗窃都会被认定为
盗窃罪。
有些人可能只不过是存在习惯性的
偷窃行为,抑或是因为生活困顿不堪而不得已行窃;
还有些人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动参与了盗窃活动,且并未分得任何
赃款或是只得到少量
赃物。
这些情况下,司法机关或许不会将他们视作
犯罪分子,只是根据实际情况施以适当的处罚。
此外,如果行窃者盗走的物品属于
家庭成员或
近亲的财物,法律也会区分这种行为和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
依循《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通常可以不按照犯罪论处;
但是,若确实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对此与社会上的同类案件有所区分。
根据该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若情状较为轻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如:
已满法定年龄小于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完整退回涉案赃物及
赔偿款项、主动向公安机关
投案自首、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仅分得少许赃物、其他情节轻微且危害性程度较低)的,一般可以
不作为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