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补偿是否应当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答案并非武断而为。
在实际情况中,若待
拆迁的房产原本即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则伴随着其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
赔偿,亦可归入夫妻二人共享的公共财富之中。
然而,若是待拆之房原属于夫妇中的某一方或其他
家庭成员所独有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地域特性来关注具体的拆迁政策了:
倘若地方政策是针对家庭成员人数进行补偿的方式制定的,那么这些由拆迁所带来的利益将被看做是这个家庭全体人员共同拥有的财产;
反之,若政策规定的是直接针对待拆房屋面积进行的补偿,那么作为配偶一方是无法取得这部分应得的赔偿的,因为这仍然是归
拆迁房屋真正的主人私人独自支配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