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
购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
一房二卖”争议,法律规定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p1)若卖方可先于两方买家签署出售合约且向后者履行了相关的
合同义务,甚至妥善完成了房地
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先前的购买者将无权取得房产所有收益,他们尊重事实按章办事,有权主张解除自身与其的
合同关系,同时收回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产生的合理利息,并提出适当的
赔偿诉求;
甚至可以进一步要求卖方向其支付不超出已支付购房款项总和一倍的
赔偿金。
(p2)而当卖方可先于一方买家成功交易并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在此基础上与另一位买家签订相似买卖合约时,则后面的这份合约将会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后来的买家有权要求卖方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产生的合理利息,同时提出适当的赔偿诉求,并且同样有权向卖方索要不超出已支付购房款项总和一倍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