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婚内协议,证明房屋仅属一方私有;
倘若夫妇双方于婚前签订了详尽的财产协议,并经公证机关认证,则自婚姻缔结之日起,便依据该项财产协议执行。
当其中一方运用此协议所规定的
个人财产购入住房时,这栋房屋将被视为他(她)的个人财产,而非
共同财产;
2.父母
出资购房:
在这个情况下,父母全额支出款项为其子女购置房屋,该笔款项应被视作为给予夫妻中的一方的
赠予礼物,因此,在
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
然而,在婚后出现以下情况:
即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款购
买房产,同时将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尽管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并且父母未出具明确的文件证明该出资仅仅赠予其中一方,但通常情况下,法院仍会裁决该出资被理解为同时赠送给了夫妻双方,因此在
离婚时可能需要对此进行分割;
3.婚前支付部分款项:
如果在婚前已支付首付款购买房产,即使婚后夫妇双方参与
还贷,此房产仍然应当被归类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配偶方无权分割房产,但是可能有权收到相应的
赔偿补偿;
4.个人资产购买:
许多人在
结婚前都拥有大量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在结婚之后,有些人倾向于借助这些财产购买房屋。
一般而言,此类购置的房产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同财产。
可是,如果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证明这些财物的来源均来自
婚前个人财产,则不会出现上述问题;
5.夫妻一方自动放弃房产:
当夫妇的婚姻走到尽头面临离婚之时,若其中一方自行决定放弃房产,那么该房产即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