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未直接行使抚育责任的生父或生母对子女的享有
探视权这一问题上,权利方需承担协助义务,而
抚养子女一方同样拥有要求权利方履行该义务的资格。
对于支付
抚养费与探视权之间的关系,无需以其中任何一项作为实现另一项的前提条件;
换言之,即使未支付抚养费用,权利人仍应享有合法的探望子女权利。
对于未直接行使抚养责任的生父或生母而言,她们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法自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抚养费用等义务责无旁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