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享有公共服务的同时,
私营企业作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身份同样不可或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
一般纳税人”以及“企业所得税”。
前者是指年度应纳
增值税销售额超出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所设定的小型纳税人标准的
纳税义务人群;
后者则是我国针对境内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主体所征收的一类所得税。
关于私营企业本身,它包含了以下三个
类别:
第一,
独资企业——由单个人投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形式。
在此种企业结构中,投资者对于企业的
债务需承担无限的责任;
其次,
合伙企业——这是指两位及其以上的人士按照约定的方式投入资本,共同运营并共享利润和损失的企业模式。
在这种情形下,
合伙人须对企业的
债务承担连带且无上限的责任;
再者,
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指股东仅需以其投入的资本为
对价来承担企业责任,而公司则需依靠自身的全部资产来偿还所有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