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任何一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都无权对其监视或限制其生活自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父母中的某一方未能亲力
抚养子女,那么他们享有过问子女情况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为确保合法行使此项权利,探望方式及时间均可以通过双方充分协商来确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并解决问题,可以向相关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由法庭进行裁决和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