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我们都可以将其视为
情节严重:
首先,提供帮助服务给超过三位受害者;
其次,交易结算总金额累积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第三,通过投放广告等途径提供的资金支持超过了五万元;
再者,产生的
违法收益超过一万元;
此外,还包括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过往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但仍然继续进行此类
犯罪活动的人;
再次,受害方在接受帮助后引发的
犯罪结果非常严重;
另外,若有收购、售卖、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上的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份(个)的话;
最后,如果有收购、售卖、租赁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超过二十张的话,也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此类犯罪案件中,
帮信罪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可能会附加
罚金。
若是单位触犯了上述规定,那么则会对该单位施加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层及其他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刑期或是拘役和罚金。《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